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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 引 号:    012948413/2024-15829 信息分类:    农业、林业、水利 / 部门文件 / 通知
发布机构:    开云网页版 生成日期:    2024-02-26
生效日期:    2024-02-19 废止日期:    
信息名称:    开云网页版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
文  号:    宁农计〔2024〕3号 关 键 词:    贷款;贴息;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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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云网页版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

宁农计〔2024〕3号

江北新区经发局、财政局,各区农业农村局、财政局,各合作银行及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:

为贯彻《2023年度“财政金融支农16条”推进落实方案》(苏农计〔2023〕15号),扎实做好2024年度民生实事工作,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振行动政策扶持举措,切实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、贷款贵等问题,现开展2024年贴息工作,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贴息产品与计息时间

本次贴息计息时间范围为: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。贴息产品为“金陵惠农贷”和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贷款。

二、贴息兑现流程

(一)主体告知

各合作银行和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在2月22日前及时告知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贴息信息,提醒主体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准备所需材料。

(二)贷款情况汇总

请各合作银行在2月29日前完成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清单,填写《2023年度各合作银行贴息资金预算明细表》(附件1),盖章报市农业农村局,作为市级测算下达贴息资金的主要依据。

(三)材料提交

此次贴息坚持为民办实事原则,精简不必要的证明材料,以发票、贷款合同、利息缴纳流水为主要证明材料,材料提交由主体和各合作银行配合完成。

家庭农场贴息主体需提供“家庭农场随手记”电子记账软件出具的用于农业生产的流水,并送交贷款银行,无需提供正规发票。

其他贴息主体需提供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正规发票,并送交贷款银行。

请各合作银行按照各区贴息管理办法,提供主体贷款合同、利息缴纳流水等相关材料并盖章,同时收集整理主体所交材料,于3月31日前向服务对象所在区农业农村部门报送《2023年度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汇总表》(附件2)及相关台账。申报主体和银行需对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、准确性负责。

(四)资质审核

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应规范贴息标准及流程,及时启动材料审核工作,对通过审核的主体及拟贴息金额及时进行公示,确保贷款贴息公正、公平、阳光透明,于6月30日前填写《2023年度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汇总表》(附件2)并加盖公章,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。

(五)贴息兑付

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在市级资金下拨后要积极与区财政部门沟通对接,加快贴息资金兑现进度,确保贷款贴息资金足额、及时发放至各农业经营主体,10月底完成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工作。

三、不予贴息范围

对于不在扶持名录、超过单户最高贴息限额、贷款用途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、提供虚假申报和证明材料、逾期、展期等非正常贷款、同一贷款产生利息已获省市其他贴息政策补助部分、发生不良信用记录、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事故,以及其他违反政策规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不予贴息。

四、其他工作要求

1.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,本着为民办实事、规避金融风险的原则,精简台账及兑付流程,适时修订完善区级“金陵惠农贷”和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贴息管理办法,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。鼓励各区在贴息名单公示后,通过江苏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“一卡通”系统将贴息资金拨付给主体。

2.贷款应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,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等,均可享受年度贴息。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商业银行实际支付利息的40%予以补贴。鼓励有条件的区增加资金配套投入,适当提高贴息比例,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“应贴尽贴”。

3.其他条款按照《开云网页版印发<南京市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宁农计〔2019〕40号)和《开云网页版进一步调整优化“金陵惠农贷”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》(宁农计〔2021〕26号)文件要求执行。

4.请各合作银行、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与各区农业农村部门紧密协作,形成合力。各相关单位广泛开展多元化宣传,保证贷款贴息政策落到实处。

联系人: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,马榕琳,电话:68787983。

附件:1.2023年度各合作银行贴息资金预算明细表

2.2023年度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汇总表


开云网页版    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         南京市财政局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2024年2月19日

(此件公开发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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